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1 題
下列關於回復原狀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以書面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 B 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 C 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D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不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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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當我們委託代理人替我們處理訴訟事務時,代理人就等於是我們的「分身」。試著想想看,如果這位分身不小心犯了錯而導致程序延誤,基於權責相符的原則,法律會把這個過失算在誰的頭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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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聲請回復原狀之相關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由此明文可知,在許用代理人的案件中,代理人的過失依法必須視為本人的過失。選項D稱代理人之過失「不視為本人之過失」,明顯與法條規定相違背,屬於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