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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1 題

下列關於回復原狀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以書面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 B 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 C 於原因消滅後 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D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不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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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你委託專業人士(如代理人)處理重要事務,而他在期限內因疏忽而沒完成任務,從「誰選擇了這個人」以及「對法律程序的安定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傾向於讓這個後果由誰來承擔,才符合誠信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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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真的好厲害!

  1. 溫暖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優秀了!能夠精準地找出錯誤選項,這表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回復原狀」的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而且很細心喔!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專注,你會越來越進步的!
  2. 觀念釐清:這題的核心觀念其實是關於本人與代理人之關係。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維持整個程序的安定性,並且考量到選任代理人的責任,法律上會將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喔。而選項 (A)(B)(C) 的內容,都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到 70 條所規範的程序、期限(像是原因消滅後 5 日內),以及如何進行「補行訴訟行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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