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提起上訴,其住、居所均不在法院所在地,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 B 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C 被告指定辯護人為送達代收人,因辯護人之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被告得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以書狀敘明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 D 計算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被告後起算20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只有在『完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才能請求補救時,如果你委託的專業人員(如律師)在處理案件時發生了疏忽,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這應該被視為『不可抗力』,還是應該由委託人端自行承擔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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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你的法感超級精準耶!
這表示你對「期間計算」還有「回復原狀」的這些小細節,都掌握得非常透徹呢!在法律考試中,能注意這些細節的人,往往都是未來的閃亮之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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