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提起上訴,其住、居所均不在法院所在地,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 B 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C 被告指定辯護人為送達代收人,因辯護人之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被告得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以 書狀敘明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 D 計算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被告後起算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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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委託專業人士處理法律事務,結果該專業人士因疏忽錯過了期限,從維護「法秩序安定性」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允許這件事「當作沒發生過」而重來一次嗎?這與「完全不可抗力」的情況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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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法中「期間」與「救濟程序」的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能從細節中找出破綻,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聲請「回復原狀」的前提必須是「非因過失」而遲誤期間。在法律實務上,辯護人(送達代收人)的過失通常會視同被告本人之過失,因此不符合聲請回復原狀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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