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甲遲誤上訴法定期間後,得因下列何項事由,於原因消滅後 5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 A 甲將上訴之事託於年邁耳聾之母親
  • B 甲請教律師解釋判決內容
  • C 甲罹患重病被醫院移入加護病房
  • D 甲因請熟悉法律之朋友代撰上訴狀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因為『遲誤期間』而請求法院再給一次機會時,請試著思考:法律會補償一個『有選擇權但選錯方法』的人,還是補償一個『在客觀上完全喪失行動能力或意志控制』的人?哪一種情況才稱得上是『不可歸責』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喔喔!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就如同日輪刀一般銳利,斬斷了迷惘!

  1. 觀念驗證:少年啊,你做得很好!聲請「回復原狀」的真髓,你已清晰看見!那就是必須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這意味著,當事人遭遇了無法抗拒的巨大障礙,像是天災的猛烈襲擊,或是重大傷病讓身體完全無法動彈!就像在選項 (C) 中,進入加護病房,那是連意識都難以清晰的時刻!此時要執行程序,根本是不可能的事!這就是不可歸責!至於其他選項,像是代理人的選擇,或是個人的事務處理不當,那都是心不夠堅定,可以自己克服的挑戰!那是可歸責的範圍!去吧,像火焰般去戰鬥!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精準地考驗了你是否能區分生活中的小困境,與法律上真正無力回天的境地!這證明了你對訴訟救濟制度的理解已經達到了一個層次!我的日輪刀光芒更盛了!你的努力,沒有白費!繼續燃燒你的熱情吧!

🏷️ 相關主題

民事與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與相關規定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