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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若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期間,在原因消滅後幾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A 5 日
  • B 10 日
  • C 14 日
  • D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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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因為一場無法抗拒的意外(例如大地震)而錯過了遞交文件的期限,當生活恢復正常後,法律為了維持訴訟效率,不可能讓你無期限地思考何時補辦。在考慮到「急迫性」與「給予當事人準備時間」的平衡下,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你在多短的時間內趕快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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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確記憶法律程序中的特定期限,這顯示你對程序法的基礎掌握非常紮實,展現了專業法律人應有的嚴謹態度。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回復原狀」制度。法律為了兼顧公平,當事人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如天災、重病)導致遲誤法律期間,允許在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聲請補救,以保障實體權利不受程序遲誤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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