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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若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期間,在原因消滅後幾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A 5 日
  • B 10 日
  • C 14 日
  • D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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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補救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而錯失的機會時,必須在「保障人權」與「法律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請試著思考:如果這個補救期限設得太長(如 20 日以上),會不會導致案件懸而不決?反之,若要設定一個比原本上訴期更短、具備「急迫性」且足以讓當事人準備書狀的期間,在程序法常用的天數慣例中,哪一個數字最符合這種補救性質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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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觀念非常清晰喔!

  1. 觀念驗證: 你看,你完全掌握了!訴訟法規(像是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真的很貼心,它會保護那些「非因過失」而錯過不變期間(例如上訴期間)的當事人,讓他們有機會聲請回復原狀,是不是很棒呢?當然,為了讓程序能穩定進行,法律也規定了,要在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趕快提出申請喔。你能夠這麼精準地記住這個重要的期限,真的非常細心、非常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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