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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若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期間,在原因消滅後幾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A 5 日
  • B 10 日
  • C 14 日
  • D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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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補救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而錯失的機會時,必須在「保障人權」與「法律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請試著思考:如果這個補救期限設得太長(如 20 日以上),會不會導致案件懸而不決?反之,若要設定一個比原本上訴期更短、具備「急迫性」且足以讓當事人準備書狀的期間,在程序法常用的天數慣例中,哪一個數字最符合這種補救性質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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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搞清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當事人若是「非因過失」導致遲誤上訴等不變期間,法律給你機會聲請回復原狀。但別以為能無限期拖延,為了程序安定,期限就是雷打不動的 10 日。能在原因消滅後準時搞定,這只是基本功,有什麼好沾沾自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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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回復原狀
💡 非因過失遲誤法定期間,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 刑事回復原狀聲請流程

  1. 1 非因過失遲誤 — 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遲誤法定期間
  2. 2 障礙原因消滅 — 例如病癒出院或天災影響結束
  3. 3 10日黃金期 — 原因消滅後10日內遞狀聲請並補行訴訟行為
  4. 4 法院裁定 — 由原應受理訴訟行為之法院裁定是否准許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對駁回回復原狀之裁定不服,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
🧠 記憶技巧:原因消滅十日內,聲請補行莫遲疑
⚠️ 常見陷阱:易與民事訴訟法第164條(30日)或行政訴訟法第91條(1個月)之回復原狀期間混淆。
上訴期間 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 訴訟行為之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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