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因遲誤下列何種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 A 上訴期間
- B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 C 非常上訴期間
- D 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有哪些期限是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定期間),且一旦錯過就會直接導致「救濟權利喪失」?如果某種期限的延遲並不會導致權利永久消失,或者該程序根本沒有時間限制,法律還有必要特別設計一個「回到過去」的補救機制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主要測驗刑事訴訟法中得聲請回復原狀的適用範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由此條文可知,法律明文列舉得聲請回復原狀的期間包含了上訴期間。對照各選項,僅有選項A的上訴期間符合該法條所定得聲請回復原狀之要件,而告訴期間、非常上訴期間與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均非本條所涵蓋之範圍,因此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