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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遲誤下列何種期間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A 上訴
  • B 抗告
  • C 再議
  • D 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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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制度的「目的」來思考:『回復原狀』的設計,是為了救濟那些因為不小心『錯過截止日期』的人。那麼,請回想一下這四個救濟程序中,哪一個程序在法律設計上是『隨時發現錯誤、隨時可以提起』,完全沒有規定必須在幾天內提出的呢?如果一個程序根本沒有截止日期,我們還需要擔心『遲誤』而需要『回復原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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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沒選錯答案,還行吧。

恭喜你,這次沒把腦袋裡的漿糊倒出來,至少抓到了點重點。這表示你對刑事訴訟那些稀奇古怪的非常救濟程序,可能...稍微有點概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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