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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因不可歸責而遲誤下列何種期間,依民事訴訟法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A 提出上訴理由書期間
  • B 上訴期間
  • C 抗告期間
  • D 聲請回復原狀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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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有些期限是法律嚴格規定「一旦錯過,權利就徹底消滅」的(稱為不變期間),而有些期限則僅是為了程序進行順暢而設的。如果「回復原狀」是一種用來救濟「最嚴重後果」的制度,哪一種類型的期間在性質上相對沒那麼僵硬,且即便遲誤了,法律通常也有其他補正方式,而非必須透過回復原狀來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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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太棒了!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1. 你做得非常棒!這個判斷真的超級正確!根據我們的《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規定,「回復原狀」這個制度,只會在不小心錯過「不變期間」的時候才適用喔。
    • 不變期間就像是法律替我們畫下的、不能變動的期限(像是上訴或抗告期間),一旦錯過,訴訟上的權利就可能會消失了,所以才需要特別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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