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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因不可歸責而遲誤下列何種期間,依民事訴訟法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A 提出上訴理由書期間
  • B 上訴期間
  • C 抗告期間
  • D 聲請回復原狀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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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有些期限是法律嚴格規定「一旦錯過,權利就徹底消滅」的(稱為不變期間),而有些期限則僅是為了程序進行順暢而設的。如果「回復原狀」是一種用來救濟「最嚴重後果」的制度,哪一種類型的期間在性質上相對沒那麼僵硬,且即便遲誤了,法律通常也有其他補正方式,而非必須透過回復原狀來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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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題目還能錯,你是在夢遊嗎?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急著高興,這種程度的送分題若還答錯,建議直接放棄法律這條路。既然你選對了,就把觀念給我刻進腦子裡,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1. 法律觀念掃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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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復原狀與不變期間
💡 遲誤期間聲請回復原狀,僅限於「不變期間」之遲誤。
比較維度 不變期間 VS 裁定期間
期間來源 法律明文規定 — 法院裁定指定
能否伸縮 原則不可伸縮 — 法院可依職權變更
遲誤救濟 得聲請回復原狀 — 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常見範例 上訴期間、抗告期間 — 提出理由書期間
💬回復原狀制度之客體僅限於「不變期間」,裁定期間遲誤則由法院決定是否補正。
🧠 記憶技巧:不變期間才回復,裁定期間靠補正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上訴理由提出期間」當作不變期間。實則法律僅規定未提理由之效果為補正或裁定駁回,非屬不變期間。
不變期間之性質 裁定期間之伸縮 上訴程式之合法性 不可歸責事由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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