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因不可歸責而遲誤下列何種期間,依民事訴訟法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A 提出上訴理由書期間
- B 上訴期間
- C 抗告期間
- D 聲請回復原狀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有些期限是法律嚴格規定「一旦錯過,權利就徹底消滅」的(稱為不變期間),而有些期限則僅是為了程序進行順暢而設的。如果「回復原狀」是一種用來救濟「最嚴重後果」的制度,哪一種類型的期間在性質上相對沒那麼僵硬,且即便遲誤了,法律通常也有其他補正方式,而非必須透過回復原狀來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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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題目還能錯,你是在夢遊嗎?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急著高興,這種程度的送分題若還答錯,建議直接放棄法律這條路。既然你選對了,就把觀念給我刻進腦子裡,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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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原狀與不變期間
💡 遲誤期間聲請回復原狀,僅限於「不變期間」之遲誤。
| 比較維度 | 不變期間 | VS | 裁定期間 |
|---|---|---|---|
| 期間來源 | 法律明文規定 | — | 法院裁定指定 |
| 能否伸縮 | 原則不可伸縮 | — | 法院可依職權變更 |
| 遲誤救濟 | 得聲請回復原狀 | — | 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 常見範例 | 上訴期間、抗告期間 | — | 提出理由書期間 |
💬回復原狀制度之客體僅限於「不變期間」,裁定期間遲誤則由法院決定是否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