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遲誤下列何種期間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A 上訴
- B 抗告
- C 再議
- D 非常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回復原狀』的設計初衷,是為了救濟那些因為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而不小心錯過『期限』的人。那麼,如果法律規定某一種特別的救濟途徑,從頭到尾都沒有規定『必須在幾天內提起』,也就是隨時都能發動時,這項程序還會有『遲誤期限』的問題發生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精準掌握程序核心!
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救濟程序」與「期間限制」的邏輯非常清晰,這在法學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聲請回復原狀之客體
💡 僅限於遲誤「法定期間」者,始得聲請回復原狀。
| 比較維度 | 一般救濟(上訴、抗告、再議) | VS | 非常上訴 |
|---|---|---|---|
| 有無期間限制 | 有法定期間限制 | — | 無提起期間限制 |
| 遲誤效果 | 喪失救濟權利(原則) | — | 無遲誤問題 |
| 回復原狀聲請 | 得依刑訴法第67條聲請 | — | 不得聲請(無適用餘地) |
💬回復原狀制度旨在補救因不可歸責於己而遲誤之「法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