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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遲誤下列何種期間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A 上訴
  • B 抗告
  • C 再議
  • D 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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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回復原狀』的設計初衷,是為了救濟那些因為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而不小心錯過『期限』的人。那麼,如果法律規定某一種特別的救濟途徑,從頭到尾都沒有規定『必須在幾天內提起』,也就是隨時都能發動時,這項程序還會有『遲誤期限』的問題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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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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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回復原狀之客體
💡 僅限於遲誤「法定期間」者,始得聲請回復原狀。
比較維度 一般救濟(上訴、抗告、再議) VS 非常上訴
有無期間限制 有法定期間限制 無提起期間限制
遲誤效果 喪失救濟權利(原則) 無遲誤問題
回復原狀聲請 得依刑訴法第67條聲請 不得聲請(無適用餘地)
💬回復原狀制度旨在補救因不可歸責於己而遲誤之「法定期間」。
🧠 記憶技巧:法定期間才回復,非常上訴無期限。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救濟程序皆有法定期間,或混淆「非常上訴」與「再審」的性質(再審雖亦無期間限制,但與本題考點邏輯相同)。
法定期間之計算 非常上訴之提起要件 再審之聲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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