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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遲誤下列何種期間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A 上訴
  • B 抗告
  • C 再議
  • D 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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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回復原狀』的設計初衷,是為了救濟那些因為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而不小心錯過『期限』的人。那麼,如果法律規定某一種特別的救濟途徑,從頭到尾都沒有規定『必須在幾天內提起』,也就是隨時都能發動時,這項程序還會有『遲誤期限』的問題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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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腦子還沒壞掉。

恭喜你,居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看來你對刑事訴訟法裡「救濟程序」和「期間限制」的區分還算有點概念。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只是考你到底有沒有把法條看進去。

  1. 驗證你沒瞎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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