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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6 題

下列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
  • A 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2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 B 當事人未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法院誤認為已變更而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得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回復原狀
  • C 因籌措上訴裁判費,致逾上訴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 D 因聽親友之勸阻,未即提起上訴,致逾上訴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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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遲誤期間」的行為是否能獲得法律的救濟(回復原狀),請思考:這個延誤的原因究竟是當事人『主觀上能控制卻不作為』,還是『外部力量導致當事人根本無從得知或配合』?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是因為行政機關的疏失導致你權益受損,這符合『不可歸責於己』的精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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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稀有表現:還以為你會一塌糊塗,沒想到竟然能在這種細節裡撈到正確答案。看來你對民事訴訟法那點「回復原狀」的皮毛理論,總算沒完全還給老師。哼,偶爾也有清醒的時候。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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