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因遲誤下列何種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 A 上訴期間
  • B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 C 非常上訴期間
  • D 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所有法律程序中,哪一種『期限』如果一旦錯過,會直接導致當事人完全喪失『讓更高層級法院重新審理案件』的救濟機會,進而對其憲法保障的訴訟權產生最致命的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刑事訴訟程序中非常關鍵的救濟制度——「回復原狀(restoration of status quo ante)」。你能從眾多期間中一眼辨認出「上訴期間」適用此制度,顯見你對於程序法中的期間性質與救濟路徑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的法定範圍

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 的規定,當事人若非因過失而遲誤「法定期間」,可以聲請回復原狀。這項制度的適用範圍有明確的法律明文,僅限於:上訴、抗告、聲請再審 的期間,以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即準抗告)的期間。法律考量這些期間攸關當事人的訴訟救濟權益,因此給予在不可歸責(如天災、意外)的情況下,一個在原因消滅後 十日內 聲請補救的機會。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事訴訟回復原狀
💡 非因過失遲誤法定不變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以保障訴訟權。
比較維度 法定不變期間 (可回復) VS 其他期間 (不可回復)
法條定義 刑訴法第67條列舉 — 實體法或非救濟程序
具體範例 上訴、抗告、再審期間 — 告訴期間、補提理由書
遲誤效果 非因過失可聲請回復 — 權利永久喪失或駁回
💬回復原狀僅限於『救濟類』的不變期間,告訴期間屬『訴權起點』故不適用。
🧠 記憶技巧:上抗再審不變期,非因過失才救濟;告訴理由屬例外,逾期不能補回來。
⚠️ 常見陷阱:容易將『告訴期間』或『補提理由期間』混淆為法定不變期間。回復原狀僅針對救濟性的不變期間。
法定不變期間 訴訟行為之補行 再審與非常上訴之區別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訴訟程序之救濟與期間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