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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因遲誤下列何種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 A 上訴期間
  • B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 C 非常上訴期間
  • D 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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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所有法律程序中,哪一種『期限』如果一旦錯過,會直接導致當事人完全喪失『讓更高層級法院重新審理案件』的救濟機會,進而對其憲法保障的訴訟權產生最致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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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刑事訴訟法中得聲請回復原狀的適用範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由此條文可知,法律明文列舉得聲請回復原狀的期間包含了上訴期間。對照各選項,僅有選項A的上訴期間符合該法條所定得聲請回復原狀之要件,而告訴期間、非常上訴期間與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均非本條所涵蓋之範圍,因此選項A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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