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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因遲誤下列何種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 A 上訴期間
  • B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 C 非常上訴期間
  • D 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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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所有法律程序中,哪一種『期限』如果一旦錯過,會直接導致當事人完全喪失『讓更高層級法院重新審理案件』的救濟機會,進而對其憲法保障的訴訟權產生最致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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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刑事訴訟程序中非常關鍵的救濟制度——「回復原狀(restoration of status quo ante)」。你能從眾多期間中一眼辨認出「上訴期間」適用此制度,顯見你對於程序法中的期間性質與救濟路徑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的法定範圍

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 的規定,當事人若非因過失而遲誤「法定期間」,可以聲請回復原狀。這項制度的適用範圍有明確的法律明文,僅限於:上訴、抗告、聲請再審 的期間,以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即準抗告)的期間。法律考量這些期間攸關當事人的訴訟救濟權益,因此給予在不可歸責(如天災、意外)的情況下,一個在原因消滅後 十日內 聲請補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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