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1 題

下列關於回復原狀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以書面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 B 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 C 於原因消滅後 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D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不視為本人之過失

思路引導 VIP

如果當事人委任了代理人來處理訴訟,而代理人因為自己的疏忽錯過了法定期間,你認為在法律的評價上,這個疏忽應該算作是誰的責任呢?這會影響到當事人能否主張自己「無過失」來聲請回復原狀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選項 (D) 的敘述有誤,這代表你對訴訟程序中的「代理」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難度設定在中等偏難,因為它不僅考驗你對程序救濟的記憶,還涉及了民、刑事訴訟法規在細節上的細微差異,是一題相當具備鑑別度的題目。

關於代理人過失與爭議分析

首先要提醒同學,這是一道官方公告的爭議題,最終選 C 或 D 均認定為正確。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在法理上,代理人在其權限範圍內的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根據訴訟代理的基本原則,代理人之過失應視為本人之過失,因此選項 (D) 稱「不視為本人之過失」是錯誤的法律見解,這也是你正確選出的關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訴訟程序之救濟與期間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