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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1 題

下列關於回復原狀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以書面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 B 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 C 於原因消滅後 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D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不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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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委任了代理人來處理訴訟,而代理人因為自己的疏忽錯過了法定期間,你認為在法律的評價上,這個疏忽應該算作是誰的責任呢?這會影響到當事人能否主張自己「無過失」來聲請回復原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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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顯示你對法律程序中的責任歸屬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在法律實務考題中屬於具備高鑑別度爭議題,官方最終公告答案為 C、D 皆正確(即皆為錯誤敘述),反映了跨考科(民訴與刑訴)時可能出現的條文衝突。

訴訟代理與期間之爭議

在法律邏輯中,選項 (D) 是相當經典的陷阱。依據民事訴訟法理,訴訟代理人之過失與本人之過失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不視為本人過失」的說法顯然錯誤。而關於選項 (C),爭議點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規定的回復原狀期間為 10 日,但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卻規定為 5 日。由於本考科同時涵蓋民、刑訴,在未指明適用哪部法律的情況下,(C) 的描述便產生了正確與否的疑義,故考選部認定 C、D 均屬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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