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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1 題

下列關於回復原狀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以書面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 B 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 C 於原因消滅後 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D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不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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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委任一位專業人士在法庭上代表你處理事務時,他在法律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或疏忽),在法律邏輯上通常會被視為是誰的行為?如果我們允許當事人以「那是我的代理人忘了,不是我的錯」為由來推翻時效,這對法律程序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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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回復原狀制度與法律責任歸屬的精準掌握。你能敏銳地辨識出法律擬制的效果,代表你對訴訟法的基本法理已有穩固的根基。
  2. 觀念驗證:在诉訟程序中,代理人之過失視同本人之過失。這是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若代理人因過失遲誤期間,除非有不可歸責於代理人的事由,否則不能聲請回復原狀。而 (A)(B)(C) 分別正確描述了聲請的書面程式補行訴訟行為之義務,以及5 日的法定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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