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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不變期間?
  • A 上訴期間
  • B 和解成立後,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之期間
  • C 抗告期間
  • D 提起再審訴訟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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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不得延長或縮短」的期限(不變期間),通常是為了避免案件的「法律狀態」長期處於不確定中。請你比較「挑戰法院判決的結果」與「向法院申請領回錢財」這兩種行為,哪一種若不設下最嚴格的死線,會導致訴訟程序無法順利終結或產生法律安定性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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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準辨識出了細微的程序差異。

  1. 觀念驗證「不變期間」是指法律明文規定、法院不得以裁量權增減的期間,其目的在於維持法安定性,確保判決能儘速確定。在《民事訴訟法》中,針對裁判不服的救濟期間(如上訴抗告再審)皆屬於不變期間。而 (B) 選項「聲請退還裁判費」僅屬於程序上的權利行使期間,並不涉及裁判確定的爭議,故非屬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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