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關於不變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時,不變期間亦停止進行
- B 遲誤不變期間,僅得以回復原狀之程序為救濟
- C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 6 個月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D 法院送達於當事人之判決書誤寫為較短之上訴不變期間時,當事人須於該記載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始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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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為了確保判決趕快確定,特別設定了一種「絕對不能由法院或當事人隨意變動」的時間限制,但假設某人因為發生大地震被困住而錯過了這個期限,你覺得法律應該設計一個什麼樣的「專門補救程序」,讓這個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能補救,卻又不至於讓整個法律期限的規定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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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不變期間
💡 不變期間乃法律固定期間,非法院得增減,遲誤僅能聲請回復原狀。
| 比較維度 | 不變期間 | VS | 通常(裁定)期間 |
|---|---|---|---|
| 決定權限 | 法律明文規定 | — | 法院職權裁定 |
| 伸長縮短 | 絕對不得增減 | — | 法院得裁定變更 |
| 遲誤救濟 | 聲請回復原狀 | — | 聲請變更或無效力 |
| 典型實例 | 上訴期間、抗告期間 | — | 補正期間、準備期間 |
💬不變期間具強制性且法院無權處分,係為確保法律關係之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