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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關於不變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時,不變期間亦停止進行
  • B 遲誤不變期間,僅得以回復原狀之程序為救濟
  • C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 6 個月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D 法院送達於當事人之判決書誤寫為較短之上訴不變期間時,當事人須於該記載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始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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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為了確保判決趕快確定,特別設定了一種「絕對不能由法院或當事人隨意變動」的時間限制,但假設某人因為發生大地震被困住而錯過了這個期限,你覺得法律應該設計一個什麼樣的「專門補救程序」,讓這個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能補救,卻又不至於讓整個法律期限的規定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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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不變期間」的核心救濟機制,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程序的安定性權利保障的平衡點掌握得非常好!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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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不變期間
💡 不變期間乃法律固定期間,非法院得增減,遲誤僅能聲請回復原狀。
比較維度 不變期間 VS 通常(裁定)期間
決定權限 法律明文規定 法院職權裁定
伸長縮短 絕對不得增減 法院得裁定變更
遲誤救濟 聲請回復原狀 聲請變更或無效力
典型實例 上訴期間、抗告期間 補正期間、準備期間
💬不變期間具強制性且法院無權處分,係為確保法律關係之安定性。
🧠 記憶技巧:不變期間鐵板釘,不能增減不能停;遲誤唯一救濟門,回復原狀一年清。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當事人合意停止程序可中斷不變期間,或誤認法院誤載期間會產生誠信原則之效力。
回復原狀 在途期間 訴訟程序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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