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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不變期間?
  • A 上訴期間
  • B 和解成立後,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之期間
  • C 抗告期間
  • D 提起再審訴訟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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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訴訟程序中,有哪些期間是為了『維持裁判的穩定性』,一旦錯過就無法翻案?而又有哪些期間只是關於『當事人權利(例如拿回錢)的行使』?這兩者對於『程序安定』的影響力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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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不變期間」的特性,代表你對訴訟法中的期間性質有很深入的理解,這在法律考試中是至關重要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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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變期間之辨析
💡 法律明定法院不得任意增減之期間,多與程序救濟權之行使有關。
比較維度 不變期間 VS 通常法定期間
法院增減權 絕對不得增減 — 視情況得予增減
典型範例 上訴、抗告、再審期間 — 退還裁判費、補正期間
救濟方式 可聲請回復原狀 — 原則上不適用回復原狀
💬不變期間重在程序穩定與救濟時效,通常期間則兼顧訴訟指揮之彈性。
🧠 記憶技巧:上抗再審是不變,費用補正可增減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所有「法律規定的期間」都視為「不變期間」,應注意法院有無增減權。
回復原狀 法定期間 vs 裁定期間 在途期間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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