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不變期間?
- A 上訴期間
- B 和解成立後,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之期間
- C 抗告期間
- D 提起再審訴訟之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訴訟程序中,有哪些期間是為了『維持裁判的穩定性』,一旦錯過就無法翻案?而又有哪些期間只是關於『當事人權利(例如拿回錢)的行使』?這兩者對於『程序安定』的影響力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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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變期間之辨析
💡 法律明定法院不得任意增減之期間,多與程序救濟權之行使有關。
| 比較維度 | 不變期間 | VS | 通常法定期間 |
|---|---|---|---|
| 法院增減權 | 絕對不得增減 | — | 視情況得予增減 |
| 典型範例 | 上訴、抗告、再審期間 | — | 退還裁判費、補正期間 |
| 救濟方式 | 可聲請回復原狀 | — | 原則上不適用回復原狀 |
💬不變期間重在程序穩定與救濟時效,通常期間則兼顧訴訟指揮之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