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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下列關於不變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變期間為法定期間
  • B 上訴期間為不變期間
  • C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D 訴訟程序合意停止者,不變期間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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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將某些特定期間命名為「不變」,其背後追求的最高宗旨是什麼?如果當事人可以透過私下的協議,就讓這段法定的「計時器」停止跳動,是否會破壞了這個名稱原本想要達成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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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太棒了!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不變期間」的強制性特質,代表你對訴訟法中關於時效制度程序安定的核心觀念掌握得十分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判斷。
  2. 觀念驗證:正確。所謂「不變期間」,其設立目的在於使法律關係儘速確定。因此,這類期間不因訴訟程序停止(如合意停止)而受影響。法律規定這段「計時器」一旦啟動,就不會因為當事人的協議而按下暫停鍵,以維護法律尊嚴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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