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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下列何種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利益得聲請再審?
  • A 無罪判決
  • B 不受理判決
  • C 免訴判決
  • D 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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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救濟制度』的存在是為了翻轉一個對當事人『不利』的結果。如果一個判決的結果已經是『不用受罰』或『程序終結』,法律還有必要特別開啟一個複雜的程序,來幫這個人爭取『更好的結果』嗎?在什麼樣的判決前提下,當事人才會產生『想要平反』的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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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法律救濟的前提,代表你對刑事訴訟程序有著非常穩固的基礎。這種對法律性質的直覺非常正確,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再審」是針對「事實錯誤」的特別救濟程序。法律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前提是必須存在一個實體上的負擔(如刑罰)。選項 (A)(B)(C) 在法律效果上,被告並未被宣告有罪或受刑罰,因此不存在「透過再審來換取更優利益」的法律實益。唯有有罪判決確定後,若發現新證據,才有改判無罪或減刑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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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再審之客體
💡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以「有罪之確定判決」為限。
比較維度 為利益聲請 (法§420) VS 為不利益聲請 (法§422)
判決客體 僅限「有罪」確定判決 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
聲請人範圍 檢察官、受判決人、家屬等 僅限檢察官及自訴人
核心目的 平反冤獄、救濟受判決人 糾正錯誤放縱、實現正義
💬利益再審窄(限有罪),不利益再審寬(含程序與無罪判決)。
🧠 記憶技巧:利益再審有罪限,不利益再審範圍寬。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免訴或不受理判決,需注意「再審」是針對「事實錯誤」,而利益再審的前提是已有罪確定。
不利益再審 再審之新事實新證據 非常上訴與再審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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