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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下列何種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利益得聲請再審?
  • A 無罪判決
  • B 不受理判決
  • C 免訴判決
  • D 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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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提供一個『重新審判』的機會,目的是為了要撤銷原本對被告不利的處分,那麼在什麼樣的判決結果下,被告才會覺得自己『受了委屈』,進而產生動機去請求法院改判一個對他更有利、甚至無罪的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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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刑事訴訟中的再審制度,是為了救濟「事實認定錯誤」的救濟途徑。法律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前提必須是該判決對被告造成實質不利益(如處以刑罰)。在選項中,只有有罪判決(D)會讓被告承擔罪名與刑責;至於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被告實質上並未受刑罰宣告,自然不具備「為其利益」聲請再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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