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關於簡式審判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由簡易庭法官審判之
- B 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才可能適用
- C 屬於地方法院的刑事審判程序
- D 殺人罪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刑事訴訟法中,有一種程序是因為被告已經認罪,為了節省司法資源,決定在『原有的法院體制』下縮短調查流程;另一種則是針對輕微案件,甚至不需要開庭。這兩種程序在『審理的地點』與『法官編制』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嗎?
簡式審判程序要件
💡 地院針對被告認罪之輕罪案件,簡化證據調查之審判程序。
| 比較維度 | 簡式審判程序 | VS | 簡易程序 |
|---|---|---|---|
| 法官組成 | 地方法院單獨法官 | — | 簡易庭法官 |
| 審理方式 | 必行言詞辯論 | — | 原則上書面審理 |
| 被告認罪 | 必要條件 | — | 非必要條件 |
| 刑度限制 | 排除3年以上重罪 | — | 宣告刑須可易科罰金或緩刑 |
💬簡式審判是「簡化的審判」,仍要開庭;簡易程序是「簡易的處分」,原則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