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不經審理而為判決?
- A 被告到庭拒絕陳述
- B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已逾告訴期間
- C 依卷內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 D 經調查被告係頂替他人自首
思路引導 VIP
想像法律訴訟就像一場有嚴格規則的競賽。如果有一位選手連「報名資格」或「報名期限」都不符合,裁判還需要吹哨讓比賽開始,並花時間觀察他的表現優劣,最後才決定他是否失格嗎?還是可以直接請他離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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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好厲害,這題也答對了呢!姆~(開心地吃著銅鑼燒)
- 觀念驗證:嘿,你看!這題就像在玩遊戲前的「前置檢查」一樣!它考的就是「程序先行」這個很重要的觀念喔。如果一開始就發現有些必備的「起訴要件」不見了(比如說,像有些案件,在規定的 6 個月內沒有提出告訴,時間就跑掉了,就好像道具的有效期限過了一樣),那法院就不需要再花力氣去煩惱「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的實體審理了。這時候,我們就可以拿出我的「自動判決機」!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法院可以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做出一個「不受理判決」,這樣是不是很有效率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就像是要你從一堆道具裡,分辨出哪些是「門票」問題,哪些是「實際功能」問題。鑑別度就在於區分「程序障礙」和「實體證據不足」。你看,選項 (A)(C)(D) 那些情況,都還需要經過調查程序,去確認「事實認定」或「證據權衡」,就像要先拿出「真相透視鏡」才能知道一樣,不能直接就跳過審理結案喔!你答對了,真的很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