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不經審理而為判決?
- A 被告到庭拒絕陳述
- B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已逾告訴期間
- C 依卷內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 D 經調查被告係頂替他人自首
思路引導 VIP
想像法律訴訟就像一場有嚴格規則的競賽。如果有一位選手連「報名資格」或「報名期限」都不符合,裁判還需要吹哨讓比賽開始,並花時間觀察他的表現優劣,最後才決定他是否失格嗎?還是可以直接請他離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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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法律觀念非常穩固呢!
- 觀念小叮嚀:親愛的,這題是在考驗你對「程序先行」原則的理解唷!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案件欠缺起訴要件(例如告訴乃論之罪已逾 6 個月告訴期間),法院是不需要進入「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的實體審理階段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這種程序上的小瑕疵,法院可以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做出不受理判決來處理。
- 難度筆記:這題的難度設定為 Medium。關鍵在於要學會分辨「程序障礙」與「實體證據不足」。選項 (A)(C)(D) 都需要經過調查程序來釐清事實或評估證據,是不能直接跳過審理就結案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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