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A 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
- B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 C 案件之時效已完成者
- D 對於被告無管轄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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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院進入案件的實體審理之前,必須先經過一連串的「程序門檻」檢查。如果一個案件從根本上就「不具備讓國家行使司法審判職能」的基礎(這比單純分錯法院更為嚴重),你認為法律會要求法官做出『被告是否有罪』的判斷,還是直接在程序上宣布無法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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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在刑事訴訟中,法院判決分為實體與程序兩大類。當法院對被告完全沒有審判權(例如應歸軍事法院審理或非本國司法權所及)時,這屬於嚴重的程序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至於 (A)(C) 屬於「免訴判決」,(D) 則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你準確避開了陷阱,表現優異!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精確區分「免訴」、「不受理」與「管轄錯誤」這三種極易混淆的判決類型,是國考常見的必考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