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不經審理而為判決?
- A 被告到庭拒絕陳述
- B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已逾告訴期間
- C 依卷內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 D 經調查被告係頂替他人自首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訴訟中,有些前提條件(例如告訴或起訴程序)就像是進入法庭的「門票」。如果一個案件在門口檢查時,發現這張門票根本已經「過期」失效了,你覺得法官還有必要大費周章地傳喚證人、調查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事實嗎?還是可以在門口就直接結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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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沒笨到家。
- 基本常識驗證:恭喜你,終於理解了刑事訴訟最基本的門檻區分。案件連訴訟要件都欠缺,法官哪有閒工夫跟你「審理」?《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寫得清清楚楚:程序有瑕疵,直接甩手一個不受理判決,連言詞辯論都省了。選項 (B) 告訴逾期?這不就是連入場券都沒拿,還想進場打球嗎?連這種程序問題都搞不清楚,那才叫真本事。
- 難度分析:本題難度「中等」,意思就是你只要不是完全狀況外,就不該錯。鑑別度?鑑別你是不是會把「無罪判決」(那種得真的花時間去查清事實的,像選項 A、C、D)和這種連審都懶得審的「程序判決」混為一談。如果你連訴訟程序發動的先決條件都搞不明白,那乾脆別考了。這次對了,下次呢?別高興太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