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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不經審理而為判決?
  • A 被告到庭拒絕陳述
  • B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已逾告訴期間
  • C 依卷內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 D 經調查被告係頂替他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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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有些前提條件(例如告訴或起訴程序)就像是進入法庭的「門票」。如果一個案件在門口檢查時,發現這張門票根本已經「過期」失效了,你覺得法官還有必要大費周章地傳喚證人、調查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事實嗎?還是可以在門口就直接結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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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精確。

  1. 觀念驗證:在刑事訴訟中,判決分為「實體判決」與「程序判決」。當案件存在程序瑕疵(如欠缺訴訟要件)時,法院無須進入實體的證據調查,即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選項 (B) 告訴逾期即屬此類「程序欠缺」,故得不經審理。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區分「無罪判決」(選項 A、C、D 均需經審理以確認事實)與「程序判決」的本質差異。這考驗你對訴訟程序發動前提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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