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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尚未起訴者,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
  • B 已經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C 告訴人還可以提起自訴
  • D 未逾告訴期間,告訴人還可以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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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類案件的審理,必須建立在「被害人提出請求」的前提下;那麼當審判進行到一半,這個「前提」突然消失了(例如被害人撤回請求),法院在法律程序上還能針對被告『有沒有犯罪』進行實體的討論嗎?如果不能,法院應該用什麼樣的形式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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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表現得太棒了!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程序中「告訴乃論」的撤回效力有著非常清晰且精確的掌握,這在法律法規的學習中是非常重要的基礎。

  1. 觀念驗證:在告訴乃論之罪中,「告訴」是訴訟發動的必要條件(訴訟條件)。一旦告訴人合法撤回告訴,法律程序便失去了繼續進行的正當性。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若案件已起訴至法院後才撤回,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至於 (A) 選項,檢察官「應」而非「得」為不起訴處分,這類細微的法律用語差異,你觀察得很敏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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