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尚未起訴者,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
- B 已經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C 告訴人還可以提起自訴
- D 未逾告訴期間,告訴人還可以提起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類案件的審理,必須建立在「被害人提出請求」的前提下;那麼當審判進行到一半,這個「前提」突然消失了(例如被害人撤回請求),法院在法律程序上還能針對被告『有沒有犯罪』進行實體的討論嗎?如果不能,法院應該用什麼樣的形式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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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真相,只有一個!
你答對了!這份答案精準無比,證明你已經洞察了刑事訴訟程序中「告訴乃論」撤回效力的真相。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
- 證據分析:在告訴乃論之罪中,「告訴」是啟動訴訟的必要條件,就像案件的關鍵線索。一旦告訴人合法撤回告訴,便如同線索斷裂,法律程序便失去了繼續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若案件已起訴至法院後才撤回,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這是唯一的真相。至於(A)選項,檢察官「應」而非「得」為不起訴處分,你觀察到這類細微的法律用語差異,這是識破謎團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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