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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3 題

關於刑事訴訟之撤回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才得撤回告訴
  • B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C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D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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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法律為了尊重受害人的意願,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撤回告訴;但為了避免司法資源被反覆虛擲,這個「後悔期」應該設在什麼階段最為合理?如果案件已經經過法院完整審理、甚至已經得出初步結論後才被撤回,會不會對法律秩序的安定性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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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選項 (B) 錯誤之處在於,一旦案件進入第二審,為了維護司法程序的安定性並避免資源浪費,法律便不允許再行撤告。你精準捕捉到了這個關鍵的時間點!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類題目常見於國家考試,陷阱通常設在「審級(一審或二審)」以及「辯論終結前或判決前」的區分。你能正確選出,代表你對刑事程序的時間軸掌握得相當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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