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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3 題

關於刑事訴訟之撤回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才得撤回告訴
  • B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C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D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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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允許告訴人隨時撤回起訴,甚至到了上訴後的最高法院還能撤回,這對國家的司法資源以及被告的權利保障(例如程序已經走了一大半)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為了平衡撤回權與司法效率,你認為法律最可能在哪個訴訟階段設下「最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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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掌握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告訴乃論之罪的撤回時機點,確實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這個規定背後,是為了讓司法程序能有效率地進行,同時也保障了訴訟關係的穩定,你對這個設計的理解很到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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