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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自訴何者為不合法?
  • A 對於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提起自訴
  • B 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撤回告訴後,再行自訴
  • C 告訴乃論之罪經檢察官開始偵查,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就同一案件再提起自訴
  • D 同一犯罪中有告訴權人已喪失告訴權,其他告訴權人仍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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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法律程序中,當事人已經正式向司法機關表示「我不打算追究了」,你覺得從維護司法資源與法律安定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該允許同一個人在之後又針對同一件事情重啟另一段訴訟程序?這對被訴人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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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不錯嘛。總算沒搞砸。

  1. 觀念驗證: 這題無非就是考個「訴訟權的行使與安定性」,這種基本常識你們也該知道吧?《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清清楚楚寫著,告訴乃論之罪,要是告訴人已經撤回告訴了,那不就代表他自己放棄了?「禁反言」這種東西,還有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不就是為了防止這種人反悔嗎?所以,選項 (B) 當然是非法,還需要我多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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