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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自訴何者為不合法?
  • A 對於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提起自訴
  • B 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撤回告訴後,再行自訴
  • C 告訴乃論之罪經檢察官開始偵查,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就同一案件再提起自訴
  • D 同一犯罪中有告訴權人已喪失告訴權,其他告訴權人仍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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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法律程序中,當事人已經正式向司法機關表示「我不打算追究了」,你覺得從維護司法資源與法律安定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該允許同一個人在之後又針對同一件事情重啟另一段訴訟程序?這對被訴人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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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訴訟權的行使與安定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告訴乃論之罪,若告訴人已撤回告訴**,代表其已放棄追訴權利,基於「禁反言」及法律秩序的安定,法律禁止告訴人「反悔」再提起自訴。因此,選項 (B) 的程序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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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訴提起之限制
💡 自訴權行使在對象、程序及偵查階段之合法性限制。
比較維度 非告訴乃論之罪 VS 告訴乃論之罪
撤回後再自訴 無撤回告訴問題 — 禁止再自訴(§322)
檢察官偵查中 不得自訴(§323 I) — 得提自訴(§323但書)
對象限制 禁對尊親屬配偶 — 禁對尊親屬配偶
💬告訴乃論之罪雖受撤回禁止再訴之限制,但在偵查中仍保有提起自訴之彈性。
🧠 記憶技巧:尊親配偶不能自訴,撤回之後沒回頭路,告論偵查可提自訴。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刑事訴訟法第323條,誤以為所有案件在檢察官偵查後皆不得自訴,忽略「告訴乃論之罪」為例外。
告訴權人之範圍 自訴與公訴之關係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偵查中自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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