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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自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告訴乃論之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 B 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不得再行自訴
  • C 對於自己的妻子,不得提起自訴
  • D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為較重之罪而不得自訴,亦可以一起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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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包含多個行為,而其中某個行為因其嚴重性或特殊性質,法律明文規定必須由專業的檢察官來把關(國家追訴主義)時,為了確保程序的一致性,法院應該准許民眾自行併案處理,還是應將整個案件回歸公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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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有關自訴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D。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依據該條文可知,當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時,他部原則上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然而,如果不得提起自訴的部分係屬於較重之罪,則受到條文但書「不在此限」之明文限制,依法不得一起提起自訴。選項D敘述「他部雖為較重之罪而不得自訴,亦可以一起提起自訴」明顯牴觸了前述法條但書的除外規定,因此該敘述為錯誤,是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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