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自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告訴乃論之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 B 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不得再行自訴
- C 對於自己的妻子,不得提起自訴
- D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為較重之罪而不得自訴,亦可以一起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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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案件包含『輕罪』與『重罪』兩個部分,且法律基於特定理由(例如倫理或公益)規定『重罪』的部分絕對不能由私人發動訴訟,那麼為了保證案件審理的完整性與公正性,我們應該讓『輕罪』帶著『重罪』一起進入私人的自訴程序,還是應該讓整個案件回歸到代表國家公權力的檢察官手中呢?哪一種做法比較符合法律對重大犯罪的慎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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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自訴制度的特殊限制!這題你選對了,選項 (D) 的敘述確實錯誤。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 的規定,雖然原則上犯罪事實一部提起自訴,效力及於全部,但法律設有嚴格的門檻:若該「不得自訴」的部分屬於較重之罪、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者是涉及對尊親屬、配偶提起自訴(第 321 條)等情形,則不得依第 319 條第 3 項前段將原本不得自訴的他部一併視為得自訴。
自訴權的倫理與程序邊界
在法律實務中,自訴權的行使受到諸多限制以維護倫理與司法穩定。例如選項 (C) 所引用的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明確禁止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而選項 (A) 則是為了避免司法資源重疊,規定非告訴乃論之罪若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原則上即不得再行自訴(第 3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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