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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自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告訴乃論之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 B 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不得再行自訴
  • C 對於自己的妻子,不得提起自訴
  • D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為較重之罪而不得自訴,亦可以一起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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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案件包含『輕罪』與『重罪』兩個部分,且法律基於特定理由(例如倫理或公益)規定『重罪』的部分絕對不能由私人發動訴訟,那麼為了保證案件審理的完整性與公正性,我們應該讓『輕罪』帶著『重罪』一起進入私人的自訴程序,還是應該讓整個案件回歸到代表國家公權力的檢察官手中呢?哪一種做法比較符合法律對重大犯罪的慎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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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不錯嘛,野猴子。

恭喜你答對了!看來,您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自訴」的那些微不足道的限制與規範,還算有點掌握,讓本大王稍感意外。

  1. 本大王來「指導」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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