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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關於告訴乃論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B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告發,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C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自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D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提起公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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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告訴乃論的案件中,如果多名共犯共同傷害了被害人,若法律允許被害人「只告其中一位好欺負的,卻放過主謀」,這是否會造成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為了避免被害人利用「告訴權」來選擇性地追究責任,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規定「對其中一人的追訴行動」與「其他共犯」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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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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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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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主觀不可分
💡 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一人告訴或撤回,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比較維度 告訴 (Complaint) VS 告發 (Accusation)
主觀不可分 適用(刑訴239) 不適用
權利人 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 不限,任何人皆可
撤回效力 可撤回並產生效力 無撤回問題
💬主觀不可分原則是為了避免被害人利用告訴權進行私人利益交換。
🧠 記憶技巧:告訴一人,全部遭殃;撤回一人,全部解套(除例外規定已刪除)。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告訴」替換成「告發」或「自訴」來混淆考生,應注意法條僅明文規定告訴。
客觀不可分原則 撤回告訴之時點 自訴之準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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