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關於告訴乃論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B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告發,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C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自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D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提起公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思路引導 VIP
在告訴乃論的案件中,如果多名共犯共同傷害了被害人,若法律允許被害人「只告其中一位好欺負的,卻放過主謀」,這是否會造成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為了避免被害人利用「告訴權」來選擇性地追究責任,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規定「對其中一人的追訴行動」與「其他共犯」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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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主觀不可分
💡 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一人告訴或撤回,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比較維度 | 告訴 (Complaint) | VS | 告發 (Accusation) |
|---|---|---|---|
| 主觀不可分 | 適用(刑訴239) | — | 不適用 |
| 權利人 | 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 | — | 不限,任何人皆可 |
| 撤回效力 | 可撤回並產生效力 | — | 無撤回問題 |
💬主觀不可分原則是為了避免被害人利用告訴權進行私人利益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