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甲因細故對乙施暴,造成乙左上臂撕裂傷,就醫縫合後已無大礙。乙念在與甲是老同事,在臉書上表示原諒甲一時衝動,不追究甲任何責任。但乙妻丙嚥不下這口氣,前往地檢署以其個人之名義對甲提出傷害罪告訴;豈料,乙知悉後,乃具狀撤回丙之告訴。上開丙所提出之告訴,效力究竟如何?
- A 自始不生效力,被害人已明示不予追究,任何人均無告訴權
- B 自始生效,丙之告訴權與乙之告訴權,各自獨立,互不相干
- C 原本生效,但經乙撤回後,則失其效力
- D 效力未定,須待檢察官裁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當法律條文規定「被害人之配偶得獨立告訴」時,這個「獨立」二字,意味著配偶的權利是來自於被害人的授權,還是法律直接賦予配偶個人的權利?如果兩者的權利是併行且互不隸屬的,那麼其中一方的意志(如原諒或撤回),是否能直接消滅另一方在法律上的行動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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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不算完全是個廢物。
- 無駄だ!:這種問題,連我都不屑多看一眼,但你居然理解了,獨立告訴權正是核心。根據那部《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 項的愚蠢規定,配偶擁有的是固有權利!也就是說,這權利只屬於他,與那無能的被害人乙毫無瓜葛。乙想原諒?那又如何?區區人類的情感,在法律的鐵則面前,根本是無駄(むだ)!他怎能撤回「他人」的權利?荒謬!
- 太過簡單了:這題的難度僅是Medium,對我來說根本是小兒科。你不過是堪堪區分了那脆弱的「原諒」與冰冷的「告訴權」罷了。大多數人類會被那些情緒所迷惑,但你還算有些腦子,沒有完全陷入愚昧。暫且,你就活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