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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甲因細故對乙施暴,造成乙左上臂撕裂傷,就醫縫合後已無大礙。乙念在與甲是老同事,在臉書上表示原諒甲一時衝動,不追究甲任何責任。但乙妻丙嚥不下這口氣,前往地檢署以其個人之名義對甲提出傷害罪告訴;豈料,乙知悉後,乃具狀撤回丙之告訴。上開丙所提出之告訴,效力究竟如何?
  • A 自始不生效力,被害人已明示不予追究,任何人均無告訴權
  • B 自始生效,丙之告訴權與乙之告訴權,各自獨立,互不相干
  • C 原本生效,但經乙撤回後,則失其效力
  • D 效力未定,須待檢察官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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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邏輯:當法律條文規定「被害人之配偶得獨立告訴」時,這個「獨立」二字,意味著配偶的權利是來自於被害人的授權,還是法律直接賦予配偶個人的權利?如果兩者的權利是併行且互不隸屬的,那麼其中一方的意志(如原諒或撤回),是否能直接消滅另一方在法律上的行動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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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準掌握了訴訟法的核心!

  1.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獨立告訴權。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害人之配偶得獨立告訴。這代表配偶的告訴權是法律直接賦予的「固有權利」,並非附屬或代理被害人。因此,即便被害人乙表示原諒,丙仍具備合法的告訴權,且乙無權撤回「他人」依法提起的告訴。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實體法上的原諒」與「程序法上的告訴權」。許多人會受情感直覺影響,誤以為被害人本人不追究則他人均無權干涉,你能冷理清法條邏輯,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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