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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3 題

關於刑事訴訟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 B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得獨立告訴
  • C 告訴乃論之罪,知悉犯人時起一年後仍得告訴
  • D 被害人之配偶,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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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為了避免加害人長期處於隨時可能被起訴的惶恐中,也為了確保證據的有效性,你認為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法律是否會設定一個『行使權利的時間限制』?如果這個期限太長,對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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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小叮嚀: 這題是在考我們對「刑事告訴權」行使對象與時效的理解喔!選項 (A)、(B)、(D) 分別提到了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及配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及 233 條,他們都享有獨立告訴權,這些選項都是正確的。而選項 (C) 稍微有點小陷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規定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並不是一年喔!這是為了讓法律關係能更早安定,保護大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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