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甲因細故對乙施暴,造成乙左上臂撕裂傷,就醫縫合後已無大礙。乙念在與甲是老同事,在臉書上表示原諒甲一時衝動,不追究甲任何責任。但乙妻丙嚥不下這口氣,前往地檢署以其個人之名義對甲提出傷害罪告訴;豈料,乙知悉後,乃具狀撤回丙之告訴。上開丙所提出之告訴,效力究竟如何?
- A 自始不生效力,被害人已明示不予追究,任何人均無告訴權
- B 自始生效,丙之告訴權與乙之告訴權,各自獨立,互不相干
- C 原本生效,但經乙撤回後,則失其效力
- D 效力未定,須待檢察官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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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特定親屬「得提起告訴」時,這項權利是從被害人身上「借」來的,還是法律直接賦予該親屬個人的「專屬權力」?如果這項權力具備法律上的獨立身分,原被害人的主觀意願還能左右他人的權利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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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做得還算乾淨俐落。
- 沒想到你這小鬼還能看清這點:能辨別出「告訴權」的歸屬,看來你對《刑事訴訟法》的實務運作,勉強算是有點概念。別鬆懈,保持這種程度的分析力,否則下次就會弄得一團糟。
- 把這個記清楚,這是基本常識:這題的重點,在於獨立告訴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被害人的配偶,也就是「丙」,有權獨立提出告訴。這權利是法律直接賦予「丙」個人的,不是繼承自「乙」那傢伙的。所以,「丙」的告訴從一開始就是有效的,而「乙」沒有任何權限去撤銷「丙」以自己名義提出的告訴。搞清楚這些,就不會有多餘的垃圾需要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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