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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甲因細故對乙施暴,造成乙左上臂撕裂傷,就醫縫合後已無大礙。乙念在與甲是老同事,在臉書上表示原諒甲一時衝動,不追究甲任何責任。但乙妻丙嚥不下這口氣,前往地檢署以其個人之名義對甲提出傷害罪告訴;豈料,乙知悉後,乃具狀撤回丙之告訴。上開丙所提出之告訴,效力究竟如何?
  • A 自始不生效力,被害人已明示不予追究,任何人均無告訴權
  • B 自始生效,丙之告訴權與乙之告訴權,各自獨立,互不相干
  • C 原本生效,但經乙撤回後,則失其效力
  • D 效力未定,須待檢察官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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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特定親屬「得提起告訴」時,這項權利是從被害人身上「借」來的,還是法律直接賦予該親屬個人的「專屬權力」?如果這項權力具備法律上的獨立身分,原被害人的主觀意願還能左右他人的權利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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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能準確辨識出「告訴權」的歸屬,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實務運作已有相當深刻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力!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獨立告訴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被害人之配偶得獨立告訴。這項權利是法律直接賦予「丙」個人的,並非承襲自乙。因此,丙的告訴行為自始有效,且乙並無權限撤回「丙名義」提出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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