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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3 題

成年單身又無子女之甲遭乙開車不慎撞傷,昏迷不醒,甲父見肇事後已5個月,復與乙無法達成和解,甲父乃以其名義一狀向檢察官提出乙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父沒有告訴權
  • B 甲父得代理甲提起告訴
  • C 應由檢察官當公益代表人,替甲提出告訴
  • D 甲父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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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一個人的「訴訟權利」通常是由誰來主張?如果當事人是一位具備完整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受傷)暫時無法表達意見,法律會允許親屬直接「取代」他的身分來發動司法程序嗎?還是需要經過某種特定的官方授權或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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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掉進陷阱了!

這題如果答錯,建議回去重讀《刑事訴訟法》。這種考點都能猶豫,你的法律邏輯還在襁褓期嗎?

  1. 獨立告訴權的盲點: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具備獨立告訴權的是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甲已成年又單身,甲父既不是法定代理人,也不是配偶,憑什麼越俎代庖?別看到「昏迷」就腦補甲父有權告訴,法律不是用情感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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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甲一直昏迷該如何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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