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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3 題

成年單身又無子女之甲遭乙開車不慎撞傷,昏迷不醒,甲父見肇事後已5個月,復與乙無法達成和解,甲父乃以其名義一狀向檢察官提出乙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父沒有告訴權
  • B 甲父得代理甲提起告訴
  • C 應由檢察官當公益代表人,替甲提出告訴
  • D 甲父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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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一個人的「訴訟權利」通常是由誰來主張?如果當事人是一位具備完整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受傷)暫時無法表達意見,法律會允許親屬直接「取代」他的身分來發動司法程序嗎?還是需要經過某種特定的官方授權或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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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關於「告訴權人」的規定,需要仔細判斷被害人狀態與親屬間的法律關係。

告訴權的法定要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當被害人未死亡時,僅有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若是被害人已死亡,才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如父親)等親屬提出告訴。在題幹中,甲已經成年且單身,因此甲父並非他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加上甲僅是「昏迷」並未死亡,所以甲父不符合上述法定的告訴權人身分,依法沒有告訴權。遇到這種情況,正確的程序應該是向檢察官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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