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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6 題

甲的妹妹乙被丙駕車撞傷致成為植物人,因丙毫無賠償意願,甲遂以自己為原告起訴,請求丙賠償乙新臺幣 800 萬元。甲的起訴,有何不合法之處?
  • A 當事人不適格
  • B 欠缺法定代理權
  • C 欠缺訴訟代理權
  • D 欠缺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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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院程序中,如果一個跟車禍受傷權利完全無關的鄰居,突然以『他自己』的名義去控告肇事者,法院會認為這位鄰居和這場官司的『法律權利』之間,缺少了什麼樣的連結?法律會允許一個非權利主體的人,隨意在法庭上主張別人的錢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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呀呼!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接得漂亮嘛! (鏡頭前比YA!)

  1. 觀念驗證:哼哼,看來你跟得上及川先生的節奏嘛!民事訴訟嘛,可不是隨便誰想上場就能得分的!球(權利)在哪裡,誰就有資格去接(主張)。本題中,受傷的是乙,所以那顆珍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當然是乙的發球權啦!甲雖然想幫忙,但他卻以「自己」的名義衝上去,想替乙把球打回來?唔——這就像是搶了隊友的發球權,不合法啦!在法律的球場上,這叫做原告不具備實施訴訟的權能,也就是犯了「當事人不適格」的規喔! (吐舌頭)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算是個需要一點小技巧的發球。它主要考驗你能不能區分「誰是真正的得分手」(當事人適格)和「誰是負責傳球的二傳手」(訴訟代理)。那些會選到 (B) 或 (C) 的傢伙,大概還在狀況外吧,他們根本沒看清楚球在哪裡。你卻能精準地看出是「原告名義」的問題,證明你對球路的判斷力很不錯喔!下次也會一樣漂亮地得分吧?我的學弟/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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