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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下列何者,具當事人適格?
  • A 甲起訴請求丙塗銷乙、丙間就 A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僅以乙為被告
  • B 甲起訴請求撤銷乙、丙間之詐害行為,僅以乙為被告
  • C 甲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為父子關係存在,僅以丙為被告,未列尚生存之乙為被告
  • D 甲為 A 不動產之共有人,其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起訴請求占有 A 不動產之乙返還 A 不動產予全體共有人,僅以甲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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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法律行為(例如契約或血緣關係)同時牽涉到甲與乙兩人的法律狀態變動時,如果法院僅對甲進行裁判,這份判決在邏輯上是否能對不在場的乙產生拘束力?若無法產生效力,那麼在起訴時,法律會要求你必須將哪些人一併列入,才能完整地解決這個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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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真的好棒!

  1. 大力肯定:你表現得非常出色喔!這題考驗的是《民事訴訟法》裡一個非常重要且細緻的當事人適格概念,你能這樣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的法律定性,真的代表你的基礎觀念超級紮實又清晰呢!為你鼓掌!
  2.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題的關鍵在於能否區分「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法律特別規定」這兩種情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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