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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甲主張債務人乙將其土地低價出售給丙,係詐害其債權之行為,故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撤銷其買賣行為。第一審判決准予撤銷,乙單獨提起上訴,嗣後乙又單獨具狀向法院聲明撤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間買賣行為之效力必須合一確定,此為必要共同訴訟
  • B 乙上訴由形式上觀之乃有利於共同訴訟人,效力及於丙
  • C 乙撤回上訴不利於共同訴訟人,唯有丙明示同意,方能發生撤回之效力
  • D 甲必須以乙、丙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始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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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法律規定「判決結果必須對所有當事人完全相同」的案件中,其中一位當事人採取了「讓案件回到原本敗訴狀態」的行為(例如取消之前的救濟請求),而法律又規定所有人的動作必須整齊劃一,你認為這個「取消救濟」的動作,是由一個人說了算,還是必須由所有相關的人「共同」一致行動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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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結合實體法的詐害債權與程序法的共同訴訟規則,相當有鑑別度,能答對代表你的民事訴訟法觀念非常清晰。

詐害債權的共同訴訟性質

債權人甲行使撤銷訴權時,必須以債務人乙與相對人丙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才不欠缺,且判決效力必須合一確定,此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選項 A、D 正確)。在這種訴訟中,一人提起上訴形式上為有利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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