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甲係乙之債權人,得知乙與丙成立贈與契約以脫產規避債權,甲遂依民法第 244 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贈與契約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如果對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其認諾不生效力
- B 甲如果單獨對丙撤回起訴,其撤回僅對丙發生效力
- C 如果訴訟過程中,乙抗辯其所為贈與對甲之債權不生損害,此防禦方法僅對乙發生效力
- D 法院判決甲勝訴而撤銷乙、丙間之贈與契約,丙捨棄上訴,僅乙提起上訴,第二審之審理範圍僅限於甲對乙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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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訴訟標的在法律上「必須對所有當事人強制一致」時,如果其中一位當事人決定「投降(認同對方的請求)」,但另一位當事人堅持要繼續打官司,法院若准許了投降者的請求,會不會造成判決結果在兩人間產生矛盾?為了維持判決的「合一確定」,法律應該如何規範這類單方面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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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必要共同訴訟的核心觀念,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合一確定」的邏輯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學習中是極具挑戰性的門檻。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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