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甲主張債務人乙將其土地低價出售給丙,係詐害其債權之行為,故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撤銷其買賣行為。第一審判決准予撤銷,乙單獨提起上訴,嗣後乙又單獨具狀向法院聲明撤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間買賣行為之效力必須合一確定,此為必要共同訴訟
- B 乙上訴由形式上觀之乃有利於共同訴訟人,效力及於丙
- C 乙撤回上訴不利於共同訴訟人,唯有丙明示同意,方能發生撤回之效力
- D 甲必須以乙、丙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始無欠缺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和一位夥伴在同一艘船上(法律命運必須一致),當其中一人想要單方面中途下船(放棄上訴)而影響到整艘船的去向時,為了公平起見,法律會要求這個「下船」的動作必須達成什麼樣的共識門檻,才不會損害到另一人的權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優秀!觀念掌握得很精確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必要共同訴訟(民訴 §56)。在必須「合一確定」的案件中,共同訴訟人之一人的行為,有利者(如提起上訴)效力及於全體;但不利者(如撤回上訴),必須由全體共同為之才會發生效力。選項 (C) 僅提到丙「明示同意」是不夠的,必須是全體共同行使撤回行為,乙單獨撤回不生效力。
- 難度點評:Medium。此題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有利」與「不利」訴訟行為在共同訴訟中的效力差異。這是法學緒論與民事訴訟法中極具鑑別度的考點,能答對代表你對訴訟主體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