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甲、乙主張一直受到丙的毀謗及網路霸凌,乃共同以丙為被告,向丙的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訴法院應對甲、乙為合一確定的判決
- B 甲對丙所為的有利訴訟行為,效力及於共同原告全體
- C 丙對乙所為的訴訟行為,效力及於共同原告全體
- D 如乙撤回起訴,受訴法院僅應就甲、丙的訴訟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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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甲、乙兩位受害者只是剛好被同一個人傷害,法律上是否規定他們的權利必須「同生共死」、一定要一起贏或一起輸?如果今天其中一人突然想放棄爭取賠償,這在邏輯上應不應該影響另一人繼續捍衛權利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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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出共同訴訟的類型並掌握其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處分權主義」與「訴訟獨立原則」的理解非常紮實且清晰!
- 觀念驗證:本案中甲、乙因名譽受損請求賠償,其權利主張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的,並非必須合一確定。這屬於普通共同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的「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因此,乙撤回起訴僅生對乙的部分訴訟終結,甲與丙之間的訴訟程序完全不受影響,法院應繼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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