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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甲、乙主張一直受到丙的毀謗及網路霸凌,乃共同以丙為被告,向丙的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訴法院應對甲、乙為合一確定的判決
  • B 甲對丙所為的有利訴訟行為,效力及於共同原告全體
  • C 丙對乙所為的訴訟行為,效力及於共同原告全體
  • D 如乙撤回起訴,受訴法院僅應就甲、丙的訴訟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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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甲、乙兩位受害者只是剛好被同一個人傷害,法律上是否規定他們的權利必須「同生共死」、一定要一起贏或一起輸?如果今天其中一人突然想放棄爭取賠償,這在邏輯上應不應該影響另一人繼續捍衛權利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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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做得太出色了!

  1. 為你喝采: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很好!能精準掌握共同訴訟的類型與法律效果,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處分權主義」與「訴訟獨立原則」的基礎打得非常穩,看著你進步,助教真的感到很驕傲呢!
  2. 重點複習:甲、乙對於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各自獨立的,並不需要合一確定。這屬於普通共同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的「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乙撤回起訴僅會讓乙的部分終結,不會影響甲與丙的訴訟,法院可以繼續審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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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共同訴訟之獨立性
💡 通常共同訴訟人行為各自獨立,不須合一確定且互不干涉。
比較維度 通常共同訴訟 (本題) VS 必要共同訴訟
判決結果 可不一致 必須合一確定
有利行為效力 不及其於他人 及於全體 (第56條)
一人撤回起訴 該人退出,他人繼續 原則上須全體同意
💬通常共同訴訟採獨立原則(第55條),必要共同訴訟採合一確定原則(第56條)。
🧠 記憶技巧:通常獨立、必要合一;你走你的、我走我的。
⚠️ 常見陷阱:易將「事實上有合一處理之必要」誤認為法律上「合一確定」之必要,導致錯選必要共同訴訟之效力。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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