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甲、乙、丙共有 A 地,因不能協議分割,甲乃列乙、丙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下列關於本件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訟中乙死亡者,全部訴訟皆發生停止之效力
- B 乙對甲為認諾者,法院須判決乙、丙全部敗訴
- C 甲對乙為捨棄者,法院須判決乙、丙全部勝訴
- D 乙不服第一審判決,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其利益及於丙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法律規定『訴訟結果必須對全體所有人一致』的案件中,如果其中一位成員在未經他人同意下,私自做出會損害其他成員權利的法律主張,你認為法律應該讓這個『單方面的決定』直接對全體發生效力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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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共有物分割訴訟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不利於他同人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認諾與捨棄皆屬處分權利的不利行為,單獨一人的決定不能強制犧牲他人的處分權,故選項 (B) 錯誤。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你是否能區分共同訴訟中「有利行為」與「不利行為」的效力差異,這是程序法中區分「普通」與「必要」共同訴訟的重要鑑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