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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甲以乙、丙為被告提起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乙、丙均未委任律師。言詞辯論尚未終結,丙意外死亡。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全部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 B 甲得聲請對丙行一造辯論
  • C 受訴法院得裁定停止全部訴訟程序
  • D 受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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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法律規定「必須對所有被告一起做成相同判決」的案件中,其中一位被告突然因為法律事由無法繼續參與訴訟,為了確保最後產出的判決對所有人仍然能保持「一體性」且不矛盾,你認為法院應該讓剩餘的人繼續開庭,還是先讓整個案子停下來等繼承人出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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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判斷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程序效果,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訴訟主體合一確定的原則掌握得十分紮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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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停止
💡 必要共同訴訟具合一確定性,一人程序停止則全體程序停止。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程序停止連鎖

  1. 1 當事人丙死亡 —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且無訴訟代理人。
  2. ↓
  3. 2 第168條當然停止 — 丙之訴訟程序依法發生當然停止之效果。
  4. ↓
  5. 3 合一確定要求 — 因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判決必須對全體一致。
  6. ↓
  7. 4 全部程序停止 — 為免判決矛盾與程序瑕疵,效力擴及全體共同訴訟人。
🔄 延伸學習:延伸:若為「普通共同訴訟」,則僅死亡者程序停止,他人間程序繼續。
🧠 記憶技巧:共同訴訟合一性,一人停止全體停
⚠️ 常見陷阱:易誤選「僅對該死亡當事人停止」或「法院得裁定停止」,忽略必要共同訴訟之「當然」與「全體」特性。
承受訴訟 訴訟代理人與程序停止 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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