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甲以乙、丙為被告提起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乙、丙均未委任律師。言詞辯論尚未終結,丙意外死亡。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全部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 B 甲得聲請對丙行一造辯論
  • C 受訴法院得裁定停止全部訴訟程序
  • D 受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的起訴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法律規定「必須對所有被告一起做成相同判決」的案件中,其中一位被告突然因為法律事由無法繼續參與訴訟,為了確保最後產出的判決對所有人仍然能保持「一體性」且不矛盾,你認為法院應該讓剩餘的人繼續開庭,還是先讓整個案子停下來等繼承人出現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不錯嘛,總算沒錯。

答對了這題,代表你總算還記得住「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程序效果,勉強算是抓住了民事訴訟法中『訴訟主體合一確定』這個基本原則。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恆定與訴訟繫屬效力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