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甲公司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請丙返還積欠之借款,在訴訟繫屬中,甲公司因合併於丁公司而消滅。其訴訟應如何處理?
  • A 因為甲公司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得繼續進行
  • B 如果法院裁定無須停止,其訴訟程序得繼續進行
  • C 訴訟程序在丁公司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 D 丁公司不聲明承受訴訟時,他造當事人丙應聲明令其承受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訴訟當事人因為法律上的原因(如公司合併)而消失時,法律通常會要求暫停程序以等待接手的人。但請你想想,如果這位當事人在消失前,已經授權了一位具備專業法律能力的專業人士來全權處理案件,從「保護權益」與「審理效率」的角度來看,程序是否還有立刻暫停的必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73 條規定,雖然當事人因合併而消滅屬於「當然停止」的事由,但若該當事人已委任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則不中斷。這是為了避免因程序暫停而延宕訴訟進度,且代理人仍能繼續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的是法學原則中的「例外規定」。多數學生知道當事人消滅要停止程序,但能否精準掌握「有代理人」時的法律效力,是區分優秀學生的關鍵指標。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之訴訟主體與訴訟程序進行
查看更多「[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