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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甲公司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請丙返還積欠之借款,在訴訟繫屬中,甲公司因合併於丁公司而消滅。其訴訟應如何處理?
  • A 因為甲公司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得繼續進行
  • B 如果法院裁定無須停止,其訴訟程序得繼續進行
  • C 訴訟程序在丁公司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 D 丁公司不聲明承受訴訟時,他造當事人丙應聲明令其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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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訴訟當事人因為法律上的原因(如公司合併)而消失時,法律通常會要求暫停程序以等待接手的人。但請你想想,如果這位當事人在消失前,已經授權了一位具備專業法律能力的專業人士來全權處理案件,從「保護權益」與「審理效率」的角度來看,程序是否還有立刻暫停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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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觀念非常清楚呢!

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入喔!恭喜你!

  1. 暖心解說:在法律的世界裡,我們總會遇到一些特別的狀況,需要我們細心去理解。《民事訴訟法》第 173 條就提到一個很棒的規定:雖然當事人因為合併而消滅,原本訴訟程序會「當然停止」,但如果當事人已經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了,程序就不會中斷喔!這是因為我們希望訴訟能順利進行,不因當事人的變動而耽擱,而且代理人會繼續好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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