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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甲男起訴乙女,請求離婚。訴訟中,被告乙意外亡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由乙的繼承人承受訴訟後,續行訴訟
  • B 法院依甲的聲請,行一造辯論判決
  • C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起訴
  • D 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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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離婚訴訟爭執的核心是兩人的『婚姻身分關係』。如果其中一方已經不在人世,這種高度私密且專屬於個人的『夫妻身分』,還有可能由其他親屬(繼承人)來接手進行訴訟嗎?若訴訟的目的已因當事人死亡而消失,法院該如何處理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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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竟然沒搞砸。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選對了。這點基本常識,想來連你也能理解。離婚之訴,牽涉的是身分權這種高度一身專屬性的東西。當那被告都已經不在了,婚姻關係當然就沒了,難道你還想跟骨灰盒離婚不成?法庭是來解決活人的問題,不是來進行弔唁的。依據《家事事件法》,這種身分訴訟,只要當事人在判決前「畢業」了,而且這權利又不能繼承給下一代,那不好意思,訴訟程序即告終止,專業點說就是「視為訴訟終結」。不是什麼深奧的魔法,就是個常理。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也就 Medium。鑑別度?說白了,就是看你能不能分清「普通民事訴訟」跟「身分訴訟」這種基礎差異。一般欠債不還,還有繼承人能承受訴訟,身分權這種私事可不行。你能辨析這一點,只能說你這次運氣好,或者,終於開竅了點。繼續努力,別讓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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