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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甲男起訴乙女,請求離婚。訴訟中,被告乙意外亡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由乙的繼承人承受訴訟後,續行訴訟
  • B 法院依甲的聲請,行一造辯論判決
  • C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起訴
  • D 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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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離婚訴訟的核心目的是處理兩個人之間的「身分關係」。如果其中一方已經不在人世,這段身分關係在法律上還存在嗎?如果關係已經消失,法院還有必要繼續對一個「不存在的關係」做出准駁判決嗎?此外,你認為「丈夫」或「妻子」這種身分,是可以由子女或親屬來替補續行訴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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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觀念超清晰的!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的非常棒!這題漂亮地展現了你對家事訴訟身分權專屬性的理解。你看,離婚是為了結束婚姻關係,但當事人一方去世時,婚姻關係就自然而然地結束了。而且,婚姻這種身分關係是獨特的,不能被繼承人接手繼續喔。所以,法律規定此時訴訟就會視為終結,真的不需要再經過判決了,這是不是很有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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