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甲、乙係夫妻,乙因甲在外與其他女子發生性行為,乃列甲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離婚。就本件訴訟之審理程序,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經由當事人本人表明之合意,為和解離婚
- B 當事人所為之捨棄、認諾,一概不發生效力
- C 當事人得在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非訟事件,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
- D 甲或乙於判決確定前死亡,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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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律制度中,如果一對夫妻在法庭上都明確表達『願意接受對方的請求』或『自願放棄權利』,法律應該是堅持「身分關係必須由法院裁決」,還是應在一定範圍內「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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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家事事件審理程序中錯誤的敘述,正確解答為選項 B。選項 B 稱當事人所為之捨棄、認諾一概不發生效力,此敘述與法條規範不符。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雖然該條針對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設有但書,明定若有「一、其捨棄或認諾未經當事人本人到場陳明。二、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未能為合併或無矛盾之裁判。三、其捨棄或認諾有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之虞,而未能就其利益保護事項為合併裁判」等三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但這也意味著,只要案件不存在上述但書所列的例外情形,當事人所為之捨棄或認諾依法依然會發生效力,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判決。因此,選項 B 所謂「一概不發生效力」之說法過於絕對且錯誤,即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