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甲、乙係夫妻,乙因甲在外與其他女子發生性行為,乃列甲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離婚。就本件訴訟之審理程序,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經由當事人本人表明之合意,為和解離婚
- B 當事人所為之捨棄、認諾,一概不發生效力
- C 當事人得在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非訟事件,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
- D 甲或乙於判決確定前死亡,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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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律制度中,如果一對夫妻在法庭上都明確表達『願意接受對方的請求』或『自願放棄權利』,法律應該是堅持「身分關係必須由法院裁決」,還是應在一定範圍內「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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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肯定與嘉許: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家事事件法》中「處分權主義」的運作。能辨識出選項中「一概不發生效力」這種過於絕對的敘述,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細膩度很高。
- 觀念驗證:在現行《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規定下,為了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與處分權,對於婚姻事件(如離婚),若法院認無礙於公益,當事人所為之捨棄或認諾是可以發生效力的。這打破了過往人事訴訟程序中絕對禁止認諾的傳統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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