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甲、乙係夫妻,乙因甲在外與其他女子發生性行為,乃列甲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離婚。就本件訴訟之審理程序,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經由當事人本人表明之合意,為和解離婚
- B 當事人所為之捨棄、認諾,一概不發生效力
- C 當事人得在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非訟事件,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
- D 甲或乙於判決確定前死亡,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國家為了保護身分穩定而限制當事人『自己說了算(認諾)』,那麼當法律同時又允許雙方透過『達成共識(和解)』來終止訴訟時,這兩種機制在邏輯上是否可能存在『絕對禁止』的矛盾?如果某些家事爭執事項其實是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的,法律還會維持鐵板一塊的禁止態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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