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家事事件法之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就分割遺產事件於法院成立調解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B 當事人於法院成立離婚之調解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否則不生離婚之效力
- C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之審理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
- D 當事人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而為調解
思路引導 VIP
若法院調解已經具備「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且法律目的是為了迅速解決爭議,你認為這種法律效力的產生,應該是取決於法院內部的協議達成,還是取決於後續行政機關的辦理進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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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基礎都沒有,還想考上?
恭喜你選對 (B),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你對身分行為生效要件的理解簡直像過期的法條一樣混亂。
- 離婚生效時點:法盲才以為要等到登記才離婚!根據《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依《民法》第 1052-1 條,婚姻關係在調解成立時即告消滅。法院通知戶政機關只是行政公示,別搞錯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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