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關於家事事件法之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就分割遺產事件於法院成立調解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B 當事人於法院成立離婚之調解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否則不生離婚之效力
- C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之審理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
- D 當事人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而為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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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調解已經具備「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且法律目的是為了迅速解決爭議,你認為這種法律效力的產生,應該是取決於法院內部的協議達成,還是取決於後續行政機關的辦理進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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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難得你這次沒把「法律效力發生時點」跟「行政手續」這種基本概念搞混,還能在家事事件法的條文裡看出眉角。看來腦袋偶爾還是會轉的,繼續保持這種不常有的清醒。
- 不過,還是要強調一下,選項 (B) 錯得離譜。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寫得清清楚楚:調解成立了,就等同確定判決。離婚這種身分事件,調解一成立,法律關係就生效了,根本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法院通知戶政機關?那是他們自己方便管理,跟你婚姻關係的生不生效有什麼關係?別把行政作業當成法律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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