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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關於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 B 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 C 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 D 在第二審程序不得以兩造合意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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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立調解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促成當事人和諧解決紛爭」,請試著思考:這種「促成和解」的良意,是否應該因為案件已經上訴到更高層級的法院,就突然被禁止呢?法律會希望當事人在二審時「只能硬碰硬到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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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正確選出 (D)!這題考驗對「合意移付調解」制度的理解,你很清楚法律鼓勵當事人隨時息訟止爭的法理。

訴訟中移付調解的適用範圍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選項 A 正確),此時訴訟程序會停止進行(選項 B 正確),並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選項 C 正確)。為了促進紛爭解決與訴訟經濟,此調解制度在第二審、甚至第三審程序中均有明文準用。因此,選項 (D) 聲稱第二審程序不得合意移付調解是錯誤的敘述,正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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