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關於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 B 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 C 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 D 在第二審程序不得以兩造合意移付調解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設立調解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促成當事人和諧解決紛爭」,請試著思考:這種「促成和解」的良意,是否應該因為案件已經上訴到更高層級的法院,就突然被禁止呢?法律會希望當事人在二審時「只能硬碰硬到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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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觀念非常清晰
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民事訴訟中「移付調解」的時機與程序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程序題中是相當細膩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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