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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有關法院調解不成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終結,原告應另行起訴
  • B 第一審受訴法院移付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者,調解程序終結,原停止之訴訟程序應另行起訴
  • C 若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於調解不成立時,調解程序終結,債權人應另行起訴
  • D 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其中一造得聲請法院將調解程序轉換為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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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已經向法院繳交了相關規費並啟動了爭議處理程序,但中間嘗試「和談」卻失敗了。從節省時間與金錢的角度出發,法律應該是會要求你『一切歸零、重新買票進場』,還是讓你『就地繼續完成原本的審理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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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程序經濟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為了避免當事人重複奔波,若紛爭已進入法院(如起訴、支付命令異議),即使調解不成立,程序通常會自動續行聲請轉換。選項 (A)(B)(C) 提到的「另行起訴」會造成資源浪費;而選項 (D) 則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保障當事人能快速銜接訴訟程序。
  2.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此題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程序終結」與「程序銜接」的差異。考生若不熟悉訴訟轉換機制,容易誤選其他看似合理的程序終止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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